发布时间:2010-06-21 09:16:55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
县人民法院: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,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李小兴的提请,德化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:
林清源同志任德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;
郑聪养同志任德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;
郑开明同志任德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,免去其德化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。
德化县人大常委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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